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一О號 原 告 乙○○ 丁○○ 丙○○ 庚○○ 戊○○ 癸○○ 甲○○○住新竹 壬○○ 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宏仁律師 被 告 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如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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