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41號
TYDV,104,司促,12741,201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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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41號
債 權 人 麗源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家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妃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經本院民國104 年6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6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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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