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90號
債 權 人 白莛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合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三合會」係屬何種組織型態?並提出相關設立登記資
料。
二、提出債務人之管理人許悅面、施元、康新慶、康健時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上開管理人已死亡,請查報債
務人之現任管理人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