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590號
TYDV,104,司促,12590,2015060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90號
債 權 人 白莛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合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三合會」係屬何種組織型態?並提出相關設立登記資
  料。
二、提出債務人之管理人許悅面、施元康新慶、康健時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上開管理人已死亡,請查報債
  務人之現任管理人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