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87號
債 權 人 費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麗水階桃園春日店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發票內容
,似係與「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成立買
賣關係,請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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