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587號
TYDV,104,司促,12587,2015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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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87號
債 權 人 費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麗水階桃園春日店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發票內容
         ,似係與「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成立買
         賣關係,請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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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麗水階桃園春日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費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