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64號
債 權 人 呂佾儐
債 務 人 陳心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