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六五號
原 告 成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廖桂欣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民國八十 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向原告購買CH─CB四點五 H銑床一台及配件等物,約定總價金為壹佰拾捌萬元,惟嗣被告收受原告所交付 之上開貨物後僅支付部分貨款,而對於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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