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0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郭美慧
債 務 人 簡志德(即簡聰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慈恩(即簡聰吉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之 林淑娟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簡志德、簡慈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聰吉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林淑娟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
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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