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134號
TYDV,104,司促,12134,201506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3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劉宜儒(原名: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捌佰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
  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
  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
  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逾期
  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壹佰陸拾陸
  元,及其中叁萬玖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