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068號
TYDV,104,司促,12068,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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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68號
債 權 人 配得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小花
債 務 人 承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洪金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承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玖拾萬肆仟捌佰元,及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之範
  圍內,另一債務人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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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配得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