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
債 權 人 江祐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羅穎婕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4 年 5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 成年前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或承認系爭借款契約之 證明文件;或提出債務人成年後承認系爭契約之證明文件。 ,該裁定已於104 年6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