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整合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99號
TYDV,103,重訴,399,2015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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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原   告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洪淵琛
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整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463 號解除契約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463 號事件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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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