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原 告 陳韻淇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被 告 柯羽姮(原名:柯碧菊)
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律師
陶德斌律師
江雍正律師
被 告 林顯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對於臺灣企銀桃園分行「保時捷公司」帳戶之款項是否有支配權,亦即原告是否受有損害,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屆時請原告提出其無權動用上開帳戶或其他確實受有損害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