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57號
TYDV,103,訴,1757,20150608,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訓基
      莊育明
      莊育喜
      莊明錦
      莊育泰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金榮
      曾瑞元
      莊國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訴字第1757號分配表異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1,11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