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3年度,162號
TYDV,103,親,162,2015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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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簡錫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薾云等間因本院103 年度親字第162 號
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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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