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736號
TYDV,103,監宣,736,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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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蘇美女
相 對 人 蘇添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添丁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 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死亡,此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表1 紙附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 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揆諸上揭規定,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64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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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