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60號原 告 黃成格 黃成業 張黃錦衣 黃佳雯 黃菊妹 黃富蘭 唐黃春竹 簡黃梅蘭 黃金蓮 黃銀妹 宋黃春雪 黃春京 黃春英 黃春娥 黃春窕 黃春容 楊黃春桂 黃林美玉 黃韋運 黃麗倩 黃成豪 黃昭子 黃和子 王秉章 王燕鈴 黃小樺 黃愛文 張瓊丹 張馨丹 黃哲逸 黃哲堯 黃哲治 張麗華 黃士剛 黃士祐上三十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靜(地政士)被 告 黃章光 陳黃碧玉 黃美玉 黃貴玉 黃玉滿 黃劉惠珍 黃章典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宏被 告 黃連富 黃慧雯 蔡黃釗玉訴訟代理人 黃正宏被 告 黃正玉 陳双妹 黃章霖 黃章弟 黃宥姍 黃欣怡 黃秋榕 黃秋鳳 黃陳金菊 黃章委 黃章杰 黃章彥 黃章凱 黃秀盈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宏被 告 黃信田 黃勝煜 黃成台 黃盛鎮 郭正明 郭正芳 郭正芬 王黃春玉 徐金玉 黃家琳 黃凱琳 黃宇君 黃韻頻 黃成釗 葉緯翰 葉若瑋 葉松柏 葉幸賢 葉幸媛 葉松蓁 葉松學 葉松達 葉松興 葉天佑 葉松霖 葉松青 葉雀屏 葉昕宜 鄭愛卿 葉柏園 葉弼群 葉柏佑 鄧國珽 鄧黻穎 鄧黻興 黃友川 黃俊仁 黃俊元 黃惠文 黃意文 黃子芳 陳冠中 陳冠龍 陳韻竹 陳思君 周錦昱 周錦奐 葉寶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部分關於「黃章彥,住同上、黃章凱,住同上、黃章盈,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章彥,住桃園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黃章凱,住桃園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黃秀盈,住桃園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及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部分關於「葉鈆學」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松學」。 理 由一、按家事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即明。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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