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110號
TYDV,103,家訴,110,2015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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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10號
原   告 邱玲琪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黃盛浩  
      黃淑貞  
      黃盛樞  
      黃淑娟  
      黃春烟  
      邱玲郁  
      邱玲芳  
      彭黃玉霞 
      張黃玉嬌 
      黃金英  
      黃淑惠  
      邱國勳  
      邱玲玫  
      邱聖勳  
      邱玲月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黃盛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中關於黃春烟應繼分比例之記載,應更正為「7 分之1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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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