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84號
TYDV,102,訴,1384,2015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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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84號
原   告 蘇俊泓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被   告 古賀千惠子 原住日本大阪市西成區松二丁目七番
      古賀正行  原住同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古賀信夫  原住日本大阪府羽曳野市野野上四丁
      古賀惠子  原住日本大阪市西成區松二丁目七番
      古賀理介  原住同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莊招治
訴訟代理人 蘇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8日之民
事補充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八行之被告「莊昭治」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莊招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主文欄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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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