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被上訴人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72,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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