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4年度,5號
TYDM,104,選訴,5,20150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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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選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興玖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第26號、第27號、第34號、第35號、
第38號、第51號、103 年度偵字第25424 號、103 年度選偵緝字
第2 號、104 年度選偵字第11號、第16號、第32號、第37號、10
4 年度選偵緝字第1 號、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興玖自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劉興玖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坦承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投票行賄 罪,且本件尚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 嫌疑重大,且因其所述與共同被告劉新森陳國基等人之供 述相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且審酌 其犯罪情節及人身自由等法益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 理,具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自民國104 年3 月13日起執行羈 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涉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投票行賄罪,且本件尚有 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至 於被告雖坦承犯行,但有關於其與他共犯是如何分擔實施買 票及共謀內容為何等事宜,所述與他共犯有所相左,尚待本 院進行審理,有事實足認被告恐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是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俱存在,著自104 年6 月13日 起延長羈押2 個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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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