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423號
TYDM,104,聲,2423,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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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燁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燁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燁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 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 ,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 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4 年6 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 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應執 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6月 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屆滿日 原為105 年4 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 期屆滿日為105 年3 月1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 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 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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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