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童靖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31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童靖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童靖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被告並於民國102 年12 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 4 年6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4 年6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4 月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 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 。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