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家毅(原名廖晉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含袋毛重合計壹點柒叁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觀諸被告廖家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39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研驗餘含袋毛重合計1.7377公克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揚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3 年10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考,稽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11條第2 項規定,洵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