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213號
TYDM,104,聲,2213,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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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佳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4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毛重壹點貳玖捌肆公克)暨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佳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454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係違禁物(合計含袋毛重1.3 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 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 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謝佳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4 年 度毒聲字第8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經聲請人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4547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104 年3 月30日 新戒所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104 年4 月1 日釋放通知及完整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 晶顆粒2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 酵素免 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GC/MS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 檢驗之鑑定結果,確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含袋毛 重1.3 公克,因鑑驗去用編號2 號0.0016公克,合計驗餘含 袋總毛重1.2984公克),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1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4/B00000 00)在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揆諸上開 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此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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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