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蘇文輝
被 告 饒奇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 年度審易第2717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著有規 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刑事部份(103 年度審易第2717號),已於 民國104 年3 月4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5 月22日 ,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出具之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 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