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4年度,129號
TYDM,104,審附民,129,201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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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孫慶文
      簡承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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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