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緝字,104年度,57號
TYDM,104,審訴緝,57,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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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緝字第50號
                  104年度審訴緝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清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 年度偵字第6063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徐清標明知假麻黃鹼及麻黃鹼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 禁止持有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其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 者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 上之犯意持有之,嗣經警於民國102 年12月17日下午4 時許 ,持法院核淮之搜索票前往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0 巷00號住處搜索,並扣得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 項假麻黃 鹼及第1 項麻黃鹼1 包(驗餘淨重185.87公克),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 項之持有純質 淨重20公克以上之4 級毒品罪嫌等語。
㈡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 年12月17日 下午5 時30分許為警查獲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 區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因認被告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之103 年12月31日死亡,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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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