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72號
TYDM,102,附民,172,2015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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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徐雲康
被   告 樂立本
      邱玉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 年度訴字第676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101 年度訴字第676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諭知 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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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