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號原 告 吳秉鈞被 告 尹衍樑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喬心怡律師被 告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徐茂淦訴訟代理人 陳鈺智 温勝棠被 告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魏嘉憲訴訟代理人 劉育成追加被告 吳煜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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