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王子丹
被 告 萬德食品有限公司光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 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7,2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5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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