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41號
SCDV,104,補,541,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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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立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瑞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香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魏桔林等人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陸佰叁拾叁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陸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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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香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義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