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29號
SCDV,104,補,529,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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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吳錫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桀等人間因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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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