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朱哲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柒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
仟貳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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