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小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劉順嬌
被 上 訴人 愛迪生科學園大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文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彭進東」應更正為「劉文媛」;理由欄增列壹、程序方面「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彭進東,嗣變更為劉文媛,有新竹縣寶山鄉公所一○四年二月十一日寶工字第○○○○○○○○○○號函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各一份可證,其聲明承受訴訟,要無不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