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8號
原 告 詹德爐
上當事人與被告詹德新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 得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自明。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詹照良業於民國103年8月17日去 世,請求認定子女之順位,並就存簿儲金內之金錢平均分配 ,要拿回存簿內之存款等語,是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及應受 判決事項不明,經本院於104年6月2日當庭命原告於7日內補 正,惟原告至今仍未補正,依前揭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