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64號
債 權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宗躍、白國偉即白羢升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邱宗躍、白國偉即白羢升請求之依據
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邱宗躍、白國偉即白羢升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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