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555號
SCDV,104,司促,5555,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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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
債 權 人 裕豐格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葉志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麥淑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裕豐格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
  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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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