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債 權 人 裕豐格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葉志門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麥淑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裕豐格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 為獨資或合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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