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69號
SCDV,104,司促,5469,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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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69號
債 權 人 張添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榮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信錩鐵材行威金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
  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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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