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1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翊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零捌佰肆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
│附表: │
├─┬────────┬─────────┬───┬───────────┤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165,225 │104.2.15~104.3.15 │12 │自民國104年3月16日起至│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104.3.16~清償日止 │18 │內,按年息百分之1.2計 │
│ │ │ │ │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2 │355,617 │104.2.15~104.3.15 │13.88 │----------------------│
│ │ ├─────────┼───┤ │
│ │ │104.3.16~清償日止 │20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