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楊淑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九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淑茵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11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
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4年2月15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95,499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