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0年度,79號
TYEV,90,桃補,79,2001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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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七九號
  原   告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仲光
  送達代收人 張天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捌拾參萬零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參萬捌仟參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參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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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