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5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務 人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國耀
債 務 人 莊玟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叁拾萬陸仟肆佰柒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借款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7年
5月8日邀同莊玟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已
下同)1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7年5月22日起至117年5月
22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六計算,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料債務人等自104年5月22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
尚欠本金8,306,478元暨利息與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置理
,依住宅貸款契約條款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然經聲請人
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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