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王孜婷
債 務 人 王玉虎
債 務 人 石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孜婷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王玉虎及石
惠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
同)3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
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4筆,合計145,129元。
(二)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
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
優惠資格,而其家中有二人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學以上學校
者,應自行負擔全額利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
,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王孜婷自103.12.09之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王玉虎及石惠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0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玉虎、王│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99417 │孜婷、石惠│5月26日起 │ │八三 │
│ │元 │珠 │ │ │ │
├──┼───┼─────┼──────┼──────┼───────┤
│ 002│新臺幣│王玉虎、王│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45712 │孜婷、石惠│2月09日起 │5月25日止 │八三 │
│ │元 │珠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26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玉虎、王│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9417 │孜婷、石惠│5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王玉虎、王│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712 │孜婷、石惠│1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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