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084號
SCDV,104,司促,5084,2015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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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傅鈺祥傅文星古秋蓮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傅鈺祥傅文星古秋蓮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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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