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35號
SCDV,104,司促,4835,201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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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3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GA0482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9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7,85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GA04823。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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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