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12號
SCDV,104,司促,4812,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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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邱胡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胡富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1日止累計62,933元正未
  給付,其中14,338元為消費款;48,595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胡富美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4338 │     │6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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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