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許浩瑋
債 務 人 許亦德
債 務 人 曾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零叁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浩瑋前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許
亦德、曾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60,48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浩瑋自民國103年11月1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37,037元及自民國103年
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3
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許亦
德、曾秀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
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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