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2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羅翊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羅翊榛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5,035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7
4,211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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