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21號
SCDV,104,司促,4721,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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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2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羅翊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羅翊榛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5,035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7
  4,211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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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