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50號
SCDV,104,司促,3950,2015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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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50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務 人 翁濬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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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