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統鑫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徐超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
度重訴字第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9,2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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