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7號
SCDV,103,重訴,27,2015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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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統鑫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徐超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
度重訴字第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9,2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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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鑫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